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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58號
原 告 名人儷宮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泰全
被 告 王小菲
訴訟代理人 周章誠
被 告 王意宗
王胤芳
王周美玉
王百盛
王靜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73,500 元【以原告請求返還土地之面積即其所主張被告地上物占有土地之面積總合乘以每平方公尺土地之公告現值計算:即(65平方公尺+14平方公尺)×46,500元=3,673,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43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維駿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僅得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為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啟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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