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訴,539,20131003,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39號
上 訴 人 曾國婷
訴訟代理人 劉惠美
被 上訴 人 陳永鎮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53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8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7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范升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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