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訴,544,20151001,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44號
原 告 李鄭月仙
李孔智
李孔文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呂嘉坤律師
鄧湘全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 理人 王唯鳳律師
被 告 楊芷茜
黃佳惠
鍾惠珠
財團法人怡德養護中心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建志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榮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楊芷茜、黃佳惠、鍾惠珠涉有業務過失致死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續一字第49號案件偵查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偵查終結,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度偵續一字第49號起訴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69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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