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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48號
原 告 鄭百川
鄭宇珍
鄭宇娟
李政祐
許哲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關維忠律師
被 告 秦庠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2 年11月22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二法庭續行準備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茵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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