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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朱金火(即何佳榮之承當訴訟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桃德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2 年度訴字第599 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3,12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文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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