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訴,65,2013060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5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陳國政
周琪
被 告 江增有
訴訟代理人 袁健峰律師
複代理人 陽文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7 月1 日上午10點50 分 在本院第五法庭開庭(桃園市○○路000 號簡易庭大樓)。

二、原告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代位行使「被害人范聖揚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應於文到7 日內具狀說明請求損害賠償之各項目及金額(如殯葬費、慰撫金等),暨提出相關證據,並將繕本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葉靜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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