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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04號
被 告 巨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弘宗
被告與原告聯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說明逾期未提出答辯狀之理由。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67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為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24日命被告於收受原告之起訴狀繕本後於10日內提出答辯狀,上開通知已於102 年5 月29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為證。
惟被告迄今仍未提出上開書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規定,依職權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上開書狀之理由。
三、如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2項規定,被告不得再為主張,或本院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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