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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06號
原 告 陳炳榮
被 告 彭瑞茱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彭瑞茱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彭瑞茱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 元,應繳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楊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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