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98號
原 告 李美香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羅淑芳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聲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為新台幣(下同)594萬7,8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萬9,90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萬9,405 元。
茲依民事訴訟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