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訴,926,2013100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26號
原 告 李玉英
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律師
被 告 王偉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7 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關於系爭251 建號建物之基地坐落土地地號「桃園縣八德市○○段000 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桃園縣八德市○○段000 地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附表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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