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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6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唐永洪律師即李素真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唐永洪律師即李素真之遺產管理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8,464 元,應繳裁判費6,3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89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明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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