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訴,969,2013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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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69號
原 告 朱陳阿茶
被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800元,未據原告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2 年5 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份附卷足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游智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千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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