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重訴,137,2015081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37號
原 告 昆山澤通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海兵
訴訟代理人 王玉楚律師
被 告 耀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玉斌
訴訟代理人 林良財律師
複 代理人 游香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2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設廣東省昆山正義民營西路7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設江蘇省昆山市巴城鎮○○○○○路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清怡
法 官 張永輝
法 官 溫宗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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