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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78號
原 告 宇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垂發
被 告 誌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雄偉
訴訟代理人 簡長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以102 年度重訴字第178 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5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民國102 年5 月23日付與原告之受僱人,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清怡
法 官 王兆飛
法 官 莊佩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豔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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