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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11號
原 告 同開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儀潔
被 告 鑼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清雄
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8,360,521元,應繳裁判費261,656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61,156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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