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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31號
原 告 李志彬
被 告 吳茂源
訴訟代理人 黃士榜
被 告 鄭在鑫
訴訟代理人 唐永洪律師
呂浩瑋律師
楊雅馨律師
被 告 高清愿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
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 年11月8 日下午1 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范升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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