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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8號
原 告 陳三發
游邱祥
潘榮煌
楊林瑞香
郭宛臻
李思賢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惠平律師
被 告 吳宜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吳宜純為被告吳正文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吳正文於民國105 年3 月16日死亡乙情,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因本件當事人迄今未聲明承受訴訟,本院爰依前開規定,命被告吳正文之繼承人吳宜純承受被告吳正文之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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