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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胡明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6 月4 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遺失,前經聲請本院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1 年10月24日刊登報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648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 年2 月25日屆滿(申報權利期間末日原為102 年2 月24日,該日為星期日,依民法第122條規定,以次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清怡
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周珮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靜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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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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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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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桃園縣私立領航幼兒│桃園縣龜山鄉農會 │101年10月5日 │22,625元 │八○五○六二五 │ │
│1 │園 陳金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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