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除,252,2013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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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52號
聲 請 人 章光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1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本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826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2年1月10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本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本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826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5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等情,為聲請人所陳明,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且經調閱前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

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本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翊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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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25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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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發   票   日│到 期 日│金額(新臺幣)│號  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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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吳文仁│98年3 月7 日│(未載)│  10萬元      │774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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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 │吳文仁│98年3 月9 日│(未載)│  15萬元      │774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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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 │吳文仁│98年3 月13日│(未載)│   5萬元      │774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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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④ │吳文仁│98年3 月14日│(未載)│   5萬元      │77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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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⑤ │吳文仁│98年3 月18日│(未載)│   5萬元      │77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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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⑥ │吳文仁│98年3 月20日│(未載)│   5萬元      │774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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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⑦ │吳文仁│98年3 月23日│(未載)│   5萬元      │774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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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⑧ │吳文仁│98年3 月25日│(未載)│   2萬5,000元 │774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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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⑨ │吳文仁│98年3 月27日│(未載)│   2萬元      │774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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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⑩ │吳文仁│98年3 月27日│(未載)│   5萬元      │774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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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⑪ │吳文仁│98年4 月11日│(未載)│   5萬元      │774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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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⑫ │吳文仁│98年4 月12日│(未載)│   2萬5,000元 │774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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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⑬ │吳文仁│98年4 月15日│(未載)│   2萬5,000元 │774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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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⑭ │吳文仁│98年4 月16日│(未載)│   5萬元      │77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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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⑮ │吳文仁│98年4 月18日│(未載)│   5萬元      │77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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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⑯ │吳文仁│98年4 月24日│(未載)│   6萬元      │774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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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⑰ │吳文仁│98年4 月27日│(未載)│   2萬5,000元 │774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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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⑱ │吳文仁│98年4 月30日│(未載)│   5萬元      │117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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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⑲ │吳文仁│98年5 月5 日│(未載)│   5萬元      │117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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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⑳ │吳文仁│98年5 月12日│(未載)│  10萬元      │117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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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㉑ │吳文仁│98年5 月13日│(未載)│   2萬5,000元 │117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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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㉒ │吳文仁│98年5 月14日│(未載)│  10萬元      │117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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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㉓ │吳文仁│98年5 月18日│(未載)│   6萬5,000元 │117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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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㉔ │吳文仁│98年5 月20日│(未載)│   2萬5,000元 │117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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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㉕ │吳文仁│98年5 月21日│(未載)│  10萬元      │117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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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㉖ │吳文仁│98年5 月23日│(未載)│   5萬元      │117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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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㉗ │吳文仁│98年5 月25日│(未載)│   2萬5,000元 │117338│
├──┼───┼──────┼────┼───────┼───┤
│ ㉘ │吳文仁│98年5 月27日│(未載)│   5萬元      │117339│
├──┼───┼──────┼────┼───────┼───┤
│ ㉙ │吳文仁│98年5 月28日│(未載)│   2萬5,000元 │117340│
├──┼───┼──────┼────┼───────┼───┤
│ ㉚ │吳文仁│98年5 月30日│(未載)│  10萬元      │117341│
├──┼───┼──────┼────┼───────┼───┤
│ ㉛ │劉善豪│98年4 月23日│(未載)│  20萬元      │774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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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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