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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52號
聲 請 人 章光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1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本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826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2年1月10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本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本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826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5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等情,為聲請人所陳明,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且經調閱前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
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本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翊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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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25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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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發 票 日│到 期 日│金額(新臺幣)│號 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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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吳文仁│98年3 月7 日│(未載)│ 10萬元 │774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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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 │吳文仁│98年3 月9 日│(未載)│ 15萬元 │774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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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 │吳文仁│98年3 月13日│(未載)│ 5萬元 │774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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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④ │吳文仁│98年3 月14日│(未載)│ 5萬元 │77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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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⑤ │吳文仁│98年3 月18日│(未載)│ 5萬元 │77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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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⑥ │吳文仁│98年3 月20日│(未載)│ 5萬元 │774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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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⑦ │吳文仁│98年3 月23日│(未載)│ 5萬元 │774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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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⑧ │吳文仁│98年3 月25日│(未載)│ 2萬5,000元 │774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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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⑨ │吳文仁│98年3 月27日│(未載)│ 2萬元 │774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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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⑩ │吳文仁│98年3 月27日│(未載)│ 5萬元 │774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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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⑪ │吳文仁│98年4 月11日│(未載)│ 5萬元 │774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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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⑫ │吳文仁│98年4 月12日│(未載)│ 2萬5,000元 │774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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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⑬ │吳文仁│98年4 月15日│(未載)│ 2萬5,000元 │774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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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⑭ │吳文仁│98年4 月16日│(未載)│ 5萬元 │77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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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⑮ │吳文仁│98年4 月18日│(未載)│ 5萬元 │77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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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⑯ │吳文仁│98年4 月24日│(未載)│ 6萬元 │774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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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⑰ │吳文仁│98年4 月27日│(未載)│ 2萬5,000元 │774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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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⑱ │吳文仁│98年4 月30日│(未載)│ 5萬元 │117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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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⑲ │吳文仁│98年5 月5 日│(未載)│ 5萬元 │117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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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⑳ │吳文仁│98年5 月12日│(未載)│ 10萬元 │117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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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㉑ │吳文仁│98年5 月13日│(未載)│ 2萬5,000元 │117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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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㉒ │吳文仁│98年5 月14日│(未載)│ 10萬元 │117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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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㉓ │吳文仁│98年5 月18日│(未載)│ 6萬5,000元 │117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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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㉔ │吳文仁│98年5 月20日│(未載)│ 2萬5,000元 │117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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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㉕ │吳文仁│98年5 月21日│(未載)│ 10萬元 │117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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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㉖ │吳文仁│98年5 月23日│(未載)│ 5萬元 │117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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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㉗ │吳文仁│98年5 月25日│(未載)│ 2萬5,000元 │117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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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㉘ │吳文仁│98年5 月27日│(未載)│ 5萬元 │117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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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㉙ │吳文仁│98年5 月28日│(未載)│ 2萬5,000元 │117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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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㉚ │吳文仁│98年5 月30日│(未載)│ 10萬元 │117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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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㉛ │劉善豪│98年4 月23日│(未載)│ 20萬元 │774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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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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