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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林源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6 月19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 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789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789 號公示催告在案,業經調取該卷查明屬實。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5 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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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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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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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展觸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九九─NE─0000二四二 │1 │1000│ │
│01│ │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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