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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71號
聲 請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縣榮民服務
處(即被繼承人黃官賢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董龍泉
訴訟代理人 魏源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6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707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707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4 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周珮琦
法 官 陳寶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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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2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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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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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麥瑟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0九四─NY─000一九八七│ │1 │14 │ │
│01│ │─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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