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73號
聲 請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代 理 人 朱思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6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遺失,前經聲請本院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1 年10月31日刊登報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682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 年3 月1 日屆滿(期間之末日為國定假日,順延至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金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葉靜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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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1年度司催字第6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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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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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桃│101年6月13日 │8,619元 │00六七四四九六│ │
│1 │限公司 蔡宏圖 │興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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