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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78號
聲 請 人 巫靜蓉
訴訟代理人 巫信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6 月1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41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41 號公示催告在案,業經調取該卷查明屬實。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5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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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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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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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利晉工程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北桃園│102年1月16日 │945,910元 │0三四九五六三 │ │
│1 │司 陳進財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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