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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94號
聲 請 人 三得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茂雄
訴訟代理人 游淑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2年6月2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5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6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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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2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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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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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亞德光機股份有限公│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壢│102年1月10日 │2,033,850元 │XX0一四二0一四│ │
│1 │司 李建國 │新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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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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