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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除字第305號
聲 請 人 劉順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2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依此規定可知,須先為公示催告,並於公示催告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
若未為公示催告,自不得逕予聲請法院為除權判決。
再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前項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
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同法第54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業經本院101年度司催字第83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2 年1 月16日登載於台灣新生報在案,迄今已逾權利申報期間,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三、經查,本院101年度司催字第831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之主文第2項已明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起20 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 日。」
等內容,而聲請人係於101年12月26 日收受該裁定,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卷宗查核卷內所附公示催告之裁定及送達證書無誤,是聲請人至遲應於102 年1 月15日前,任擇1 日將該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惟聲請人卻遲至102 年1 月16日始將前開裁定內容登報,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及說明,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是本件既未經公示催告程序,聲請人仍據以聲請除權判決,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至聲請人倘仍欲聲請除權判決,自得重行聲請公示催告,並遵守公示催告裁定所定之登載期間登報,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再聲請除權判決,併予說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華奕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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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3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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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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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高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八二ND0二一七四一 │ │1 │1000│ │
│01│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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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高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八二ND0二一七四二 │ │1 │1000│ │
│02│ │ │ │ │ │ │
├─┼───────────────┼──────────────┼────┼───┼────┼───┤
│00│高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八二ND0二一七四三 │ │1 │1000│ │
│03│ │ │ │ │ │ │
├─┼───────────────┼──────────────┼────┼───┼────┼───┤
│00│高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八二NX00一一二七 │ │1 │999 │ │
│04│ │ │ │ │ │ │
├─┼───────────────┼──────────────┼────┼───┼────┼───┤
│00│高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八七NX00二五五五 │ │1 │399 │ │
│05│ │ │ │ │ │ │
├─┼───────────────┼──────────────┼────┼───┼────┼───┤
│00│高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八七ND0三二九二六 │ │1 │1000│ │
│06│ │ │ │ │ │ │
├─┼───────────────┼──────────────┼────┼───┼────┼───┤
│00│高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八七NX00三九三0 │ │1 │407 │ │
│07│ │ │ │ │ │ │
├─┼───────────────┼──────────────┼────┼───┼────┼───┤
│00│高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八八NX00五三0八 │ │1 │783 │ │
│08│ │ │ │ │ │ │
├─┼───────────────┼──────────────┼────┼───┼────┼───┤
│00│高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X00六八六一 │ │1 │658 │ │
│09│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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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啟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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