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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420號
聲 請 人 黃朝鐵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3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2年5月7 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股票,業經本院102年度司催字第239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股票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2 年9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為聲請人所陳明,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且經調閱前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
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翊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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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4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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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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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081ND00362-8│ 1 │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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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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