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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436號
聲 請 人 劉怡妏(劉榮耿之繼承人)
劉怡伶(劉榮耿之繼承人)
劉芳旖(劉榮耿之繼承人)
兼 上三人
法定代理人 陳淑惠(劉榮耿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不慎遺失,前經鈞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44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02 年5 月11日登載於新聞紙,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
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44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02 年5 月11日登載於新聞紙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對無訛,並有該日新聞紙在卷可憑,足認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 年9 月11日屆滿,茲如附表所示之證券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稽,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清怡
法 官 高維駿
法 官 溫宗玲
附表:
┌──┬──────┬───────┬───┬──┬─────┐
│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股數 │
├──┼──────┼───────┼───┼──┼─────┤
│一 │長榮航空股份│85-NX-38640-5 │股票 │1 │292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豔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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