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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440號
聲 請 人 馬紹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10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4 張,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246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2年5 月9 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246 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2 年9 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謝憲杰
法 官 吳佩玲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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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4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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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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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泰豐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七九ND000二三八一四-0 │股票 │1 │1000│ │
│01│ │ │ │ │ │ │
├─┼───────────────┼──────────────┼────┼───┼────┼───┤
│00│泰豐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七九ND000二三八一五-1 │股票 │1 │1000│ │
│02│ │ │ │ │ │ │
├─┼───────────────┼──────────────┼────┼───┼────┼───┤
│00│泰豐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七九ND000二三八一六-3 │股票 │1 │1000│ │
│03│ │ │ │ │ │ │
├─┼───────────────┼──────────────┼────┼───┼────┼───┤
│00│泰豐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七九ND000二三八一七-5 │股票 │1 │1000│ │
│0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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