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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458號
聲 請 人 楊美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2 年10月28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催字第219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催字第219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2年9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靜瑜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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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4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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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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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七七NX─000三八四九一─│ │1 │383 │ │
│ │ │0 │ │ │ │ │
├─┼───────────────┼──────────────┼────┼───┼────┼───┤
│2 │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七八ND─00二八一三六五─│ │1 │1000│ │
│ │ │四 │ │ │ │ │
├─┼───────────────┼──────────────┼────┼───┼────┼───┤
│3 │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四NX─00一0五一八五─│ │1 │207 │ │
│ │ │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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