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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464號
聲 請 人 乙馨食品行
法定代理人 曾賢貴
訴訟代理人 黃耀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3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2 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263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2 年6 月7 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263 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本件如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2 年10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秀鳳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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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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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盛新食品企業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101年8月31日 │ 5,500元 │八六二00八0 │ │
│ │限公司 饒文雄 │中壢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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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邱彭福英 │大溪鎮農會 │101年8月30日 │52,390元 │三二二九九三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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