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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陸許字第2號
聲 請 人 昆山鼎堅企業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春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鼎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裁定認可判決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正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大陸地區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2)昆商外初字第0008號民事判決書、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蘇中商外終字第0005號民事裁定書、判決生效證明書(即確定證明書)及如附表所示之文件,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
次按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推定為真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非訟事件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四款定有明文;
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三十條之一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准予裁定認可判決,遲未依上開規定提出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如主文所示之各項文件,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范升福
附表:
一、昆山鼎堅企業五金有限公司民國101 年度股東常會會議記錄二、昆山鼎堅企業五金有限公司民國102 年4 月30日董事會會議紀錄
三、昆山鼎堅企業五金有限公司民國102 年5 月20日股東臨時會會議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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