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亡字第53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榮譽國民之家
法定代理人 張占奎
相 對 人
即 失蹤人 張榮來 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里00
上列當事人間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張榮來(男,民國0 年0 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里00鄰○○路0000號)於民國78年6 月28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即失蹤人張榮來遺產負擔。
理 由
一、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
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
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家事事件法第155條、第159條第1項、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民國0 年0 月00日出生,自71年6月28日起即失蹤,迄今生死不明已逾32年,音訊杳然,前經聲請鈞院准以103 年度亡字第5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
為此,爰依法聲請准予宣告相對人死亡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有本院民事公示催告裁定及新聞紙在卷可參,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本件相對人於71年6 月28日起音訊杳然,迄今生死不明,並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間屆滿,仍未據相對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聲請人於相對人失蹤滿7 年後,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於法洵屬有據。
又本件相對人係於71年6 月28日失蹤,計至78年6 月28日屆滿7 年,自應推定相對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