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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保險字第10號
上 訴 人 鍾蔡明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民國
103 年度保險字第10號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文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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