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3,勞聲,7,2014021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聲字第7號
抗 告 人
即 相對 人 新綠築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劉斌
相 對 人
即 聲請 人 鍾世海
宋文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本院103 年度勞聲字第7 號強制執行事

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 月16日本院民事裁定,提起抗
告,惟抗告人未繳納抗告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備註:抗告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
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