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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009號
異 議 人 李振光
上列異議人即債務人因債權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
院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規定,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院於民國103 年1 月15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民國103 年1 月17日送達正本於異議人,而本件聲請之提出,則為民國103 年2 月14日,顯逾法定期間,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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