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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872號
債 權 人 朱憶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宜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票號421877號之本票原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872號
債 權 人 朱憶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宜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票號421877號之本票原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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