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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852號
債 權 人 翁金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呂建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表明債務人呂建佑之住居所,並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內容須清晰)。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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