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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88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陳朝金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陳朝金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戶役政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之戶籍遷入桃園縣中壢市戶政事務所,支付命令須以公示送達之方式為送達,依同法第509條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須以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故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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