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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034號
債 權 人 廖瑞茵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淑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債務人郭淑惠非票號VC0000000 號支票之發票人或背書人,則本件就請求金額之233,000 元部分依票據關係為請求即非有據,請具狀更正該部分金額之正確請求原因事實及利率。
三、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及依據。
【若無法表明依據,請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請求給付票款12萬元部分,利息得自提示日(即退票日民國102 年3 月1 日)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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