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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065號
債 權 人 呂婉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人於聲請狀上簽名或蓋章。
二、依聲請狀所表明之請求原因事實,係與「東洲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成立承攬關係,請具狀更正以「東洲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為債務人。
三、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及依據(若無法表明依據,請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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