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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578號
債 權 人 詹俊汶
債 權 人 曾貞
債 權 人 蕭秋霖
債 權 人 莊奇鶴
債 權 人 張榮東
債 權 人 吳祥屏
債 權 人 劉建楠
債 權 人 蘇美雲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慶譽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 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公司賸餘財產分派並非金錢請求,請提出本件請求之法律依據及經核債務人慶譽實業有限公司公司業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該裁定已於103 年1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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