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3,司促,624,20140210,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624號
債 權 人 蕭宇志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謝曾玉秀之繼承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謝曾玉秀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 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被繼承人謝曾玉秀之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即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被繼承人謝曾玉秀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該裁定已於民國103 年1 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於民國103 年1 月17日陳報謝國星等八人為其繼承人,惟繼承人劉法治已於94年10月5 日死亡,聲請人未於期限內另提出劉法治之繼承人,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