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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張素華
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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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3年度司催字第10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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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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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七八NX─00二0八三二五─四│1 │400 │ │
│0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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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七九NX─00二四六七八三─二│1 │78 │ │
│0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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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八0NX─00三0七0四一─三│1 │33 │ │
│03│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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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八一NX─00三八0五00─八│1 │25 │ │
│0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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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八二NX─00四五五三五九─五│1 │64 │ │
│05│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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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八三NX─00五二一七二一─二│1 │60 │ │
│06│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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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八四NX─00五八九二七八─五│1 │79 │ │
│07│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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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八五NX─00六六0四一七─二│1 │66 │ │
│08│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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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NX─00七一五一七0─五│1 │80 │ │
│09│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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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八七NX─00七五七三八三─五│1 │88 │ │
│1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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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X─00七九三二八七─八│1 │48 │ │
│1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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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
一、請於主文第2項所示期間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未遵期刊登,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已滿4 個月後3 個月內,請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民事庭聲請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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