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3,司催,74,201402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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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74號
聲 請 人 陳美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經核聲請人未補正為本件票據權利人之證明文件,經本院民國103 年2 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3 年2 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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