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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84號
聲 請 人 陳賜義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由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股票掛失申請之證 明文件。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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