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3,司催,86,201402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86號
聲 請 人 劉保麟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取得系爭支票之原因事實及其證明文件(如購票證明),以證明聲請人為系爭支票之權利人。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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