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86號
聲 請 人 劉保麟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取得系爭支票之原因事實及其證明文件(如購票證明),以證明聲請人為系爭支票之權利人。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