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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92號
聲 請 人 陳思年(即被繼承人謝銘光之繼承人)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2、被繼承人謝銘光之除戶戶籍謄本。
3、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4、所有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5、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 議書正本;
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 (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
6、查明被繼承人繼承情形之法院函文。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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