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3,司執消債清,10,2015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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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嘉明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蔡政宏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代 理 人 楊景鈞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萬泰商銀)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代 理 人 李步雲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劉威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

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3 年度消債清字第13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

次查,據本院調查債務人於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有保險契約,且保單解約尚有解約金共計新台幣(下同)208,801 元,而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28日召開債權人會議,經到場債權人要求本院查明保單解約金後列入清算財團分配,惟債務人表明前開保單確有需要,不願解約,經本院發函命債務人提出等值之現金進行分配,債務人爰依函文所示提出現金供本院分配,有債權人會議筆錄、本院103 年11月19日及104 年4 月1 日函文附卷可參。

綜上,前揭保單解約金208,801 元經債務人於103 年12月4 日、104 年4 月13日解繳等值現款到院後,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已全數變價完畢,是本院審酌案件之複雜程度,認本件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故清算財團之分配由本院為之,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足憑,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徐宗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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