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35號
聲 請 人 羅萬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彭春山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供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二、債權証明文件。
三、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証明文件。
四、債務人未依約履行或催收之証明文件。
五、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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