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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58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進德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所有桃園市○○段000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債務人未依約屨行之証明文件(如歷次繳款明細)。
三、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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